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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240.2015.07.024

论动产抵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引用
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坚决否认动产抵押的态度相比,我国立法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对动产抵押进行了有利的制度创建.但就目前来说,创新程度依旧不足.动产抵押制度难以构建的原因有三:一是,现行担保法中的强制提前清偿制度与动产抵押设立的初衰相互矛盾;二是,我国现行制度过于考虑抵押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互动,这与抵押权是一项物权的基本定位存在矛盾;三是,动产抵押制度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存在矛盾.欲建立动产抵押制度,必须对现行抵押制度做一定修改.坚持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传统制度;强化抵押物权的追及效力;强化抵押权人的保全权;改造抵押权人物上代位权制度,将是可行的衔接路径.

动产抵押、善意取得、追及效力、保全权

D923(中国法律)

2015-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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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3240

45-1008/C

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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