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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240.2014.03.021

论劳动者之缔约说明义务

引用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在劳动契约缔结阶段,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但对于该义务的完整体系尚未构建完成.首先,劳动者的缔约说明义务并非仅是一种被动回答义务,其完整履行状态亦包括主动说明.其次,在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和说明要求合法的前提下,劳动者才负担缔约说明义务,当用人单位以其用工条件和说明要求侵害劳动者人格等权益时,其说明义务将被免除.最后,劳动者缔约说明的形式及程序亦应纳入法律规范.

缔约说明义务、说明内容、说明形式、说明程序

D922.52(中国法律)

2013年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广州老龄社会与城市养老问题研究项目编号 13Y14;华南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劳动缔约过失责任研究"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项目编号 x2sx-D213362w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4-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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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3240

45-1008/C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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