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13.11.025
《合同法》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冲突的解决方案
依《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被追认则无效;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则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依照字面意思,以上两个条款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冲突.文章以法律行为二分理论为解释方法,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所规定为有效的无权处分合同界定为债权合同(负担行为)有效,而将《合同法》第51条所规定为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合同界定为物权合同(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成功解决了两个法律条文发生的冲突问题.
合同法第51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冲突、解决方案
D923.6(中国法律)
2013-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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