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13.08.028
我国企业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履行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提出的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为相对而非绝对的量化减排目标.在该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中,企业是主体.我国已有可作为企业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法律依据的法律体系,如以《节约能源法》为核心的节能方面的法律,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依据的清洁能源方面的法律等.不过,这些法律有关企业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规定中倡导性规范居多,强行性规范偏少.为此,应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以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温室气体、倡导性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社会责任
D912.6;X197(法学各部门)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11YBB158
2013-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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