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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240.2012.12.024

我国内地监护监督立法之审思——以港、澳、台三法域监护监督立法之评介为视角

引用
迄今为止,对监护的监督始终是确保监护立法目的之实现、尊重行为能力欠缺者之独立人格、防治人类私欲肆意践踏授权之责的必要方式.内地监护制度中的监护监督一直是其监护立法的软肋,虽人类的监护制度已历经长久的发展,但为个人自由与权利之保障,终立法之完整性,监护监督立法需要仍被充分关注和深入探讨.港澳台三法域的监护监督立法各有千秋,从其评介中现监护监督立法之关键,此为探寻内地监护监督立法构建的路径之一.

监护监督、评介、启示、路径

D92(中国法律)

2013-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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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3240

45-1008/C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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