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12.10.024
排放权客体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排放权交易以产权制度为基础,其基本原理:明晰产权和允许交易,通过市场达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放权客体的准确界定是排放权制度构建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学界对排放权客体的界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排放权客体为环境容量资源的通说,由于欠缺科学性无法得到现行法律的肯认.应当摈弃环境容量这一过于虚拟化和理想化的概念,以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视角诠释排放权客体.通过对排污权客体制度的重构,解决排放权交易中的物权法障碍.
排放权、客体、环境容量、自然资源
DF46(经济法、财政法)
该文为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环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08CSJ010;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课题"气候变化背景下大气资源产权制度研究"CLS2012D242
2013-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0-10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