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12.08.020
衡平居次原则对关联企业不当行为的规制
关联企业控制权的不正当行使扭曲了从属公司的独立性,从属公司破产分配时控制公司债权和普通债权人债权应该区别受偿.通过借鉴衡平居次原则在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及立法化,以及与现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撤销权、抵消权、别除权等相关制度的比较,得出我国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具有现实意义的结论,并初步总结出我国适用衡乎居次原则规制关联企业不当行为的路径.
衡平居次、关联企业、公司控制权、控制公司
D922.291.92(中国法律)
2013-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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