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11.11.024
论认证标志的商标权保护
认证标志用以识别不同的认证标准组合体系,其法律属性为标志化的服务名称.认证标志要构成商标,必须是特定认证服务的专有名称,而非同类认证服务的通用名称.各国商标法对认证标志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集体商标权、证明商标权和普通商标权模式.证明商标本质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商标.应在保留和完善一些特殊规则的基础上,以服务商标的理念改造我国的证明商标制度,以保护构成商标的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服务名称、证明商标、服务商标、商标权
D923(中国法律)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数字化重庆建设研究》2006-FX11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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