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11.10.025
论公用企业的界定
近年来,公用企业溢施垄断践踏公众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而由于人们对公用企业认识上的偏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不明朗化,使得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规制难上加难.要想有效规制公用企业的垄断,前提之一就是合理界定公用企业,明确公用企业是通过网络或基础设施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具有营利性、自然垄断性、产品与服务的特殊性、社会公益性和政府管制性的特殊企业.
公用企业、基本特征、特殊企业
D922.181(中国法律)
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之法律规制》项目编号09JYC820089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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