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11.10.024
法律障碍及其消解:排污权的物权法释理
排污权交易以产权制度为基础,其基本原理:明晰产权和允许交易,通过市场达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导致排污权交易这一功能在我国并未获得充分有效的发挥.排污权物权化最大的法律障碍不在于其法律性质之争,而在于其客体的准确界定.排污权客体为环境容量资源的通说,由于欠缺科学性无法得到现行法律的肯认.应当按弃环境容量这一过于虚拟化和理想化的概念,将排污权的客体界定为环境容量所依附的自然资源.
排污权、用益物权、环境容量、自然资源
DF46(经济法、财政法)
该文为江苏省2008年度社科基金项目“环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08CSJ010;江苏省教育厅2008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指导项目“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08SJD8200016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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