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11.09.030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的完善
洗钱与各种腐败相勾结,二者形成恶性循环并迅速蔓延至全球,应势而生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明确规定为可定罪的腐败行为.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制建设存在诸多缺陷,严重制约了反洗钱行动的成效.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和批准国,我国应按照该《公约》规定完善反洗钱法制建设,切实推进《反洗钱法》的具体实施,完善相关的刑事立法和金融立法,并加强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合作.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洗钱、法制完善、国际合作
D997.9(国际法)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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