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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240.2009.10.019

见义勇为的公法性及损害救济制度的构建

引用
通过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比较,得出见义勇为行为不属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也不是纯粹的道德行为.应当属于公法的范畴的结论.围绕这一问题,从见义勇为的公法性与受益人不承担损害救济责任两个方面论证,提出我国的见义勇为损害救济制度的构建,即见义勇为者的损失首先由侵权人赔偿,在侵权人无力承担、不能完全承担,或者在没有侵权人情形下,由国家承担.

见义勇为、无因管理、公法性、损害救济制度

D913(法学各部门)

2009-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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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家

1002-3240

45-1008/C

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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