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09.01.018
惩罚性赔偿与中国的侵权立法——兼谈现代侵权法的功能定位
文章对大陆法系传统的侵权法排斥惩罚性赔偿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随着民法的社会化,现代侵权法的功能应当由"补偿个体"向"考量社会利益"转变.具体来说,就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不能仅仅只有"补偿",还应当包括"惩罚与预防",而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很好地实现现代侵权法的这些功能.因此,建议在我国未来的侵权立法中应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民法社会化、补偿、惩罚、预防
D923.3(中国法律)
2009-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