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08.10.021
非财产损害的合同法救济
传统民法理论采取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二元救济体系,合同法救济财产上的损害,而非财产损害部分则由侵权法救济.但是客观上存在侵权法不能充分救济违约所致的非财产损害情形,能否将违约所致的非财产损害纳入合同法的赔偿范围,以违约责任救济?文章先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法律制度,再通过对合同期待利益理论和可预见规则的分析,主张违约行为所致的非财产损害可以给予合同上的救济.在对我国立法的实证分析基础上.提出应当构建我国非财产损害的合同法救济制度.
非财产损害、违约行为、损害赔偿
D923.6(中国法律)
2009-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