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06.z1.053
试论侵害知识产权之物上请求、不当得利与损害赔偿
就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而言,存在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三者在构成及功能上有所不同.由于《民法通则》立法的原因,引发了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关于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在实践中,权利人也极少主张不当得利.而三者的有机协调,对于在不违背侵权行为法基本原理的情况下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其诉累,减小司法判决的难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损害赔偿、民法保护
DF523(民法)
2007-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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