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06.06.026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新探
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我国《民法通则》有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已经不敷所用.本文从检讨《民法通则》的现行法律条文出发,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赔偿义务主体、免责事由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以期完善我国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理论,期待为民法典设计此种类型的法律规范尽绵薄之力.
动物致害责任、所有人与占有人、危险责任
D9(法律)
2006-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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