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06.03.041
集团公司模式下股东有限责任之变异
本文用制度经济学的方法来考察企业集团模式下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认为在集团公司这一公司组织制度环境下,传统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已经发生变异.由于集团公司具有企业属性和市场属性的双重性质,使得单一公司条件下产生的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充分显露.因此必须对集团公司模式下股东有限责任重新进行规定.在坚持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基本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区别对待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制度的演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当制度系统处于非均衡状态时,将出现制度的变异.目前我国公司制度处于制度变迁的剧烈时期,现行的公司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修改,如何完善有限责任制度,使之适应集团公司这一现代企业组织模式,研究这一问题对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及其相关企业制度建设很有现实意义.
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变异
F1(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
2006-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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