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40.2005.06.013
促进社会和谐的法需要具备的条件--以法的创制主体构成为视角
只有平等地尊重和保障每一个公民利益和意志表达的权利,特别是保障他们选择法的创制主体组成人员的平等机会,才有可能正确地认识、协调和化解各种矛盾,也才有可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代表机关所创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准确反映全体人民的真实意愿,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才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
和谐社会、法治、和的法哲学、法的创制、选票的票值
D920.0(中国法律)
2006-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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