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命罪"及其管理模式探析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中规定,鬼薪白粲罪以上逃亡的要"以其罪命之",而耐隶臣妾罪以下就只是"论令出会之".根据众多同类文献分析比较可知,"命"与"出会"是一组相对的概念,是地方官府针对轻重不同的罪犯逃亡采取的不同处理方式.秦及西汉时期,针对重罪逃犯,治狱吏要缺席论定"命罪",使之成为"命者",官府再派吏求捕.出于行政成本考虑,官府不会拘系轻罪犯,只是责令他们"出会",即在规定日期内前来接受处罚.走马楼西汉简狱案文书表明,犯有较重刑罪或造成官府财产损失的罪犯逃亡后,地方官府首先会派吏徒求捕 30 日,在求捕不得的情况下,治狱吏会对案件进行缺席审判,以加重论定"命罪"的方式阶段性结案."命罪"之后,县廷治狱吏会制作"命者"的"命籍",并汇总成《命簿》,以便尉史或亭长继续求捕.《命簿》需要在上计时向上级汇报,接受郡国考课.而东汉简牍材料显示,东汉中后期以降,官府对逃犯不再缺席论定"命罪",而是继续派吏逐捕,显示出对罪犯逃亡的管理模式已发生了变化.
罪犯逃亡、命罪、阶段性结案、命籍、《命簿》
K232(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公元1840年))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历史问题研究专项重大招标项目
2023-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53-6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