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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数据秩序及其法律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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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数据要素可以带动其他类型要素的开发利用,这需要提供系统性的政策和制度支撑,也需要中央政府部门在整体上推动."数据二十条"系统地明确了若干制度性配套措施,集中在数据产权、数据流通与交易、数据收益分配以及数据要素治理四个主要领域,但相关研究仍然较为分散.从结构性视角出发,可以看到两种类型的数据秩序:一种是网络化数据秩序,该秩序在平台经济的生产方式下形成,更强调扁平化与市场化,希望打破要素流动的地域界限,强调通过网络连接形成不同社会关系,进而获取用户在场景中的行为数据加以利用;另一种是科层—属地式数据秩序,即由各级政府在辖区内通过推动企业数据交易实现数据价值,并通过加大对公共数据的供给来满足市场需求,属于典型的工业化生产方式.数据秩序(具体而言是数据生产和流动结构)的存在先于并影响数据确权、交易和权益分配等具体制度,有必要解释其如何在不同生产方式下需要不同的数据基础制度.

数据要素、数据秩序、"数据二十条"、生产方式、数据基础设施

D922.16(中国法律)

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暨大数据流通与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课题

2023-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8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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