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者私人电子邮箱数据的处理规则
死者数字人生留下大量数据,私人电子邮箱及其中数据乃典型之一.电子邮箱作为技术系统为服务商所有,用户仅有债权使用权;帐号作为个人信息属于用户,识别性一旦消除,终归服务商.电子邮箱数据涵盖财产性数据、人身性数据及混合数据.对此,用户原创的数据,用户主要享有财产权、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益等人身权;他人创造的数据,按类型用户主要享有各类财产权或一般数据权益,且受他人权利约束.用户死亡时,遗产类数据可继承.非遗产类数据,死者生前有明确指示则依其意思,法定继承则按人身性强弱确定数据可继承性.在程序方面,申请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处理申请及证明材料,服务商收悉后按特定标准和流程审查申请人主体身份、文件的真实性,并作出初审决定.申请人不服,可向服务商复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对复审决定不服,可提起诉讼或仲裁.服务商同意后,在意定情形,按申请人所获权限处理;在法定情形,服务商仅提供电子邮件目录,最终按数据类型处理.待数据处理进程结束,电子邮箱由服务商删除.
自然人、电子邮箱、人身性数据、财产性数据、继承
DF5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008
2021-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16-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