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探析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乃区块链智能合约的集合,具备主体、财产(代币)、成员权、表决机制等组织要素.去中心化自治组织设立时,投资者经由智能合约完成投资,取得投票、分红等权利,类似于众筹尤其股权众筹,但两种模式下所涉主体关系、组织治理方式存在本质差异.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亦非我国现行法上的商事信托,其法律关系结构区分显著;更非公司,不具有公司完备的中心化组织机关及法定性特征.从商事合伙主体要素、可推知的投资者意思、发起人最终控制者地位、衡平投资者保护与技术产业发展考量,当下适宜将其界定为有限合伙.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区块链、智能合约、有限合伙
D923.1(中国法律)
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8BFX012
2020-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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