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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故意之界定及过失之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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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犯罪形态是故意犯罪,也是危险犯,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及意志因素指向的对象,是法定危害行为及其产生的危险.基本犯罪中的故意形式以间接故意为主,不排除直接故意的存在.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引起的量刑上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这种过失不影响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的性质.立法上应增设该两条文规定之罪的过失犯罪,这具有理论及实务上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故意犯罪、界定、过失犯罪

DF613(刑法)

2019-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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