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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担保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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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担保虽然不是严谨的法律概念,难以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但是根据担保效力的不同,可将其区分为物权性和债权性两种类型予以处理.法官应扩大解释典型担保,尽可能地将特定非典型担保类型纳入其中,赋予其物权对抗效力;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则宜认定为债权性非典型担保,承认其债权相对效力.在债权性非典型担保的交易外观和担保目的不一致时,应区别不同场景来认定其效力:第一,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适用外观说以保护交易安全;第二,当事人的内部关系适用意思说以保护担保目的.同时,非典型担保不得违背法律上禁止流质的规定,应赋予担保人主张清算的权利.

物权法定、非典型担保、物权公示、意思自治

D923.2(中国法律)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债与合同法改革"项目编号:17JJD820007

2020-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8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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