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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问题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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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是基于功利主义的考量,是以保护人类自身利益为目的.刑法学者应该对强人工智能的到来抱有忧患意识,理论研究和立法都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人工智能的"思考——行动"权犹如自由权之于自然人,对该权利的剥夺可以成为适用人工智能的刑罚方式.人工智能能够做到刑法所要求的对自身行为意义的理解,也能够在通过学习后掌握并遵守法律法规.人工智能从应然性上很难区分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从实然性上也无区分两者的必要,其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具有一致性;人工智能犯罪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其产生犯罪意图之时,因此不同犯罪停止形态的人工智能犯罪对人类的危害性相当.

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功利主义

D924.1(中国法律)

2019-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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