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特别行政区发出行政指令权: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
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基本法》中的中央行政指令权条款旨在规范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从立法史的梳理中可以看出,立法者无意将这一权力限定在《香港基本法》指定条款方面.中央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本质上是一项中央行政权的行使方式,其范围是《香港基本法》中规定的、与中央人民政府有关的事务,在行使权力时应从中央管治权的整体进行考量,还需考虑这一权力行使与特区政治环境的相互作用,应尽可能地将其行使机制规范化.
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长官、行政指令
D911.1(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特别委托项目“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规定事务发出行政指令机制研究”项目编号:JBF2015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3132018137
2018-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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