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劳动法适用问题探究
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公司高管和一般劳动者未加以区分实行无差别的适用.实践中公司高管适用劳动法在工时、工资、参与工会、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存在困境,这主要是忽略公司高管身份的特殊性、劳动法规制缺失灵活性等原因所致.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劳动立法均明确了公司高管劳动法适用的除外情形.鉴于公司高管内部的差异性,应创新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模式,实行公司高管差异化适用劳动法,根据薪酬、职责、与雇主的关联程度等标准,将公司高管分为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底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排除劳动法的适用,中层管理人员部分适用劳动法,底层管理人员完全适用劳动法.
公司高管、劳动法、差异化适用
D922.5(中国法律)
2017年江西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公司高管劳动法适用问题研究”17FX01
2018-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