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研究
人工智能技术现已广泛应用到各个行业.人工智能具有显著的拟人特征,这导致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等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认定及承担面临若干法律疑难,包括人工智能产品能否成为独立责任主体、过错责任原则难以适用、侵害事实与因果关系查明困难等,这些是我国传统民事责任制度没有预料与考虑的新问题.美国、德国及欧盟近年来已涉足人工智能民事责任相关探讨及立法尝试.参考这些国家的经验与不足,考虑到人工智能的技术属性,虽然人工智能产品不宜成为独立的责任主体,但仍需要建立专门的伦理准则、登记公示制度与召回处置机制,确立生产者、销售者与使用者之间差异化的归责原则,并侧重强调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以及在保护隐私权的前提下记录并保存侵害原由与过程的电子数据.
人工智能、拟人属性、侵权责任、制度构建
DF51(民法)
2018-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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