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私人武装保安合同的效力
海盗行为威胁世界海运秩序和我国航运安全,各国在实践中发现借助军队护航有其局限性,因此很多航运主体更加青睐保安公司,实务中部分保安服务等级也升级至配备私人武装,但配备私人武装的合理性尚存质疑.我国政府不允许国内保安公司配备私人武装,很多航运主体转向雇佣配备私人武装的外国保安公司,并根据保安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当中并无“配备武装”字样免责.考虑到默示接受行业习惯和限制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两个问题,雇佣外国保安服务如果违反我国国内法的强制规定,我国航运主体同样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私人武装、默示条款效力、意思自治的限制、护航证明管理办法
D993.5(国际法)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海上防空识别区理论与实践的法律研究”14BFX12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海洋行政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研究”13BFX037
201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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