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问题追问——以《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为研究对象
“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最引人注目的内容.“特别法人”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确定的科学法律概念,其立法设计缺乏体系科学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不宜统一确定为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化也存在诸多问题.新增四类特别法人不仅本身缺乏系统科学性,而且也无法从根本上弥补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分类的缺陷与不足.应当反思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模式,采用更为科学的分类方法构建我国民法典的法人分类体系:首先是公法人与私法人;私法人的基本分类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可以再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分类、公法人
D913.1(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事主体制度研究”项目2010FFX015的研究成果
2017-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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