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5833.2016.10.011
论监督过失的限缩:以被允许的危险为视角
风险社会下监督过失对于责任事故犯罪的预防具有积极意义,但为平衡社会发展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监督过失也有适当限缩的必要.被允许的危险作为阻却违法事由具有限缩监督过失的功能.被允许的危险与监督过失的界限应重点通过考察监督者有无违反一定的行为注意规则、危险行为与被侵害法益间的利益衡量及有无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来综合认定.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对于我国监督过失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均具有现实借鉴意义,从而为研究我国监督过失犯罪提供新的思路.
被允许的危险、监督过失、注意义务
D914.32(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97刑法以来刑事立法理由的实证分析与反思”15CFX02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风险社会中事故型犯罪的监督过失研究”11YJC820136
2016-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