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5833.2015.07.010
论公用型资源产品价格的法律规制
公用型资源产品的价格改革应在产业发展与民生保障之间实现平衡,构建符合市场规律的价格形成和变动机制,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在促进公用型资源产业发展的同时保障基本公用服务的民生需求,提升公用型资源产品的供给质量.公用事业企业不同程度地具有垄断性,应当在公用型资源产业或其不同环节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公用事业企业的有效竞争.公用型资源产品价格的改革,当以价格法、竞争法、产业法与社会保障法等的功能组合构建相应的法律规制体系.
公用型资源产品、公用事业、价格规制、价格法
D912.294(法学各部门)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用型资源产品价格法律规制研究”14BFX184
2015-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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