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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7-5833.2015.06.010

论人体构成与分离部分的法律地位

引用
医学的发展使得人体构成与分离部分客体说占据了上风.然而,基于客体说理论上的器官等交易合法化在实践中始终无法得到立法认同.法理上无论所有权客体说还是人格权客体说都存在难以逾越的伦理障碍和逻辑悖论.人是目的,人物殊途.法律不应当介入人格领域,人格领域有自己的运行法则.法律上的人体应当包括蕴含人格要素的人的构成部分和分离部分.分离部分虽暂时分离但仍然是人体也即是主体的一部分.主体说既无理论障碍,也能适应器官捐赠、冷冻胚胎等现实问题.器官捐赠可看作人格之馈赠,冷冻胚胎应当依来源之人的意思处理.

人格权、客体、器官移植、分离部分

D913.1(法学各部门)

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资助项目Yq2013148

2015-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9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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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

0257-5833

31-1112/Z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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