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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7-5833.2013.07.009

土壤污染灾害的致灾性三论——以“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失效为视角

引用
土壤污染灾害的危害在于隐蔽性和滞后性、累积性和地域性、不可逆转性、难治理性、治理成本高和周期长,其酿灾潜势是非直观的.我国2000万公顷耕地受重金属和有机物的复合型污染,可划为微度、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等五级.土壤污染灾害存在着三方面:土壤污染的人为致灾性与个体致灾性,法律与政策层面的土壤污染灾害公共政策致灾性,地方立法建立土壤污染灾害控制机制的不力性.人的治灾性是遏制土壤污染灾害的重要力量,土壤污染灾害的防控制度与机制创新,是立法者应有的立法良知之所在.

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灾害、政策致灾性、人的治灾性、立法良知

D912.6(法学各部门)

2013-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9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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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7-5833

31-1112/Z

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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