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5833.2013.01.012
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分合与更名问题比较法考察——兼论中国的诚信立法向何处去
罗马人用统一的术语表达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这种做法作为拉丁模式保留在现代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德国人开启了用不同术语表达两种诚信的做法.荷兰人更进一步,开始以公平合理的概念取代客观诚信的概念.俄国人结合拉丁模式和德国模式,开创了用共同的术语表达两种诚信,但采用公平合理与诚信并用表达客观诚信的做法.在诸种模式中,中国应选择拉丁模式,并以社会契约论作为统一两种诚信的理论.
主观诚信、客观诚信、拉丁模式、德国模式、荷兰模式、俄罗斯模式
D913.1(法学各部门)
2013-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