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5833.2012.12.011
论人的尊严在我国宪法上的性质定位
基于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宪法序言阐明的立宪目的、宪法典正文的整体结构安排以及基本权利规范的内容出发,人的尊严是我国宪法的最高原则.人的尊严作为宪法最高原则有三重内涵:一是人的尊严是宪法的“高级法”,制宪权的行使受人的尊严的价值约束;二是人的尊严是宪法基本原则的“总指挥”和“协调器”,各项基本原则的秩序序列和冲突解决,根据其与人的尊严的关系内容来确定;三是人的尊严是基本权利的价值基础,对基本权利具有辅助解释和漏洞弥补之功能.从基本权利规范体系的内在逻辑、人的尊严保障的有效性考量,人的尊严仅为宪法原则,而非基本权利.人的尊严是基本权利界限的界限和宪法修改的界限.
人的尊严、宪法原则、基本权利、制宪权
D911(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团自治的行政法问题研究"11BFX100;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社会宪政基本理论与制度研究"2011QY083
2013-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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