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5833.2012.08.011
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论
除了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会计师个人也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负责.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就因果关系认定,应采相当因果关系说,但就证券市场而言,应当借鉴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会计师过错的认定应以会计师行业的普通一员为标准,遵循了执业准则不能作为其尽到注意义务的抗辩.在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中,应采合理信赖标准界定第三人的范围,应认可会计师免责声明的效力,并且通过补充责任和责任限额的方式对会计师责任进行合理的限制.
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专家责任、信赖责任
D913.7(法学各部门)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研究”08 CFX024
2012-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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