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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7-5833.2012.02.013

论社会风险应对中财政责任的限度

引用
风险社会中,社会成员难以应对所有的社会风险,因此,政府需要承担一定的财政资金给付责任.政府参与社会风险应对的财政责任来源于社会公民权的行使,其法律属性是法定的保护义务,是社会基本权这一积极权利实现的保障.然而,如果应对社会风险的财政责任没有限度,就可能引发财政风险、甚至财政危机,同时也构成对国民财产权的过度侵害.基于均衡保护国民财产权与社会基本权的制度理念,财政责任必须以使公民享有免予匮乏的自由为限度.

社会风险应对、财政责任的限度、国民财产权、社会基本权

D912.2(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政府间财政关系之法治化研究"08CFX030

2012-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2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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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7-5833

31-1112/Z

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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