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5833.2012.02.012
论地方政府保障民生的财政支出责任
保障民生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财政支出是有效实施民生工程的物质基础.我国地方政府在保障民生方面财政支出的存在“越位”、“缺位”和“空位”现象,其深层次原因即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划分模糊,事权和财权严重不对应,以致制约了地方政府积极承担保障民生的财政支出责任.我们应科学界定政府保障民生的范围,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范围,并以法律与制度作为保障,从而实现建设“民生政府”、“服务政府”的目标.
地方政府、保障民生、财政支出、责任范围、法律保障
D912.2(法学各部门)
"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与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经济法学S30902
2012-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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