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5833.2010.08.010
试论特定继受人与既判力主体范围扩张
基准时点前如发生特定继受,在当事人恒定主义下,特定继受人不参与诉讼,但判决既判力应扩张及于特定继受人,而在诉讼承继主义下,则由特定继受人替代原当事人(让与人)续行诉讼,判决既判力当然及于特定继受人,不存在既判力主体扩张问题.在我国,应确立诉讼承继主义的模式,并辅以当事人恒定.如特定继受发生在基准时点后,判决既判力应扩张及于特定继受人,但特定继受人可以通过固有抗辩、再审、撤销之诉等途径获得救济.
既判力、特定继受、程序救济
D915.2(法学各部门)
2009年度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一五"规划课题"和谐社会构建下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研究"09B47;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11项目"诉讼法前沿问题研究"09FX05
2010-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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