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资产流动化法》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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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7-5833.2010.08.009

韩国《资产流动化法》评说

引用
韩国政府通过法律先行主导资产证券化市场,迅速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和发展.韩国<资产流动化法>主要就资产证券化的总则、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主体、资产流动化计划的登记及财产让渡、流动化专营公司、流动化证券的发行、补则等内容进行了专章规定,允许广泛的资产证券化创始机构主体;赋予债务人异议权;明确规定资产的移转不是担保交易;并对资产管理的委托、管理和资产管理人的破产、资产流动化计划的登记及财产让渡的登记和登记文件的公示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我国还未能建立起一个可以与之相配合的法制环境,在参与主体范围、管理登记制度、发行规则、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等方面存在局限.目前,资产证券化被分成两个部门(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分别审批监督管理的产品,造成了资产证券化规则的不一致和不健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展开还面临着诸多法律空白和繁琐的法律障碍.我国有必要借鉴包括韩国在内的诸多国家的立法经验,走法律主导市场这种模式,对资产证券化单独立法,从而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有效开展.

资产证券化、资产流动化法、资产证券化单行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规范、健全、发展资本市场法律问题研究--以多元证券化为核心"05CFX014;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同时,本文得到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B102

2010-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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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

0257-5833

31-1112

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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