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5833.2010.01.011
我国共同侵权制度的再探讨
在侵权法立法之际,我们应当再次探讨该制度,以构建完整的、妥当的共同侵权制度.就共同加害行为而言,行为的"共同"的认定应采共同故意说,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就拟制的共同加害行为而言,应妥当认定教唆人和帮助人,同时应以责任能力为基础,来确立教唆或帮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时的责任承担.就共同危险行为而言,它是指加害人不明,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通过举证因果关系不存在而免责.此外,共同加害行为制度不能扩张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而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可以扩张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团伙成员的责任制度不宜规定在侵权法之中.
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拟制的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DF522(民法)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研究"08CFX024的中期成果
2010-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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