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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7-5833.2009.04.021

列强与1923年中国《商标法》之颁行

引用
根据1902年的中英商约和1903年中关、中日商约规定,清政府于1904颁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对各国商标进行立法保护.但各国表示不满意,向清政府和民国政府不断提出交涉,要求修改.1923年5月3日中华民国政府颁行<商标法>,各国起初仍不满意,经过与民国政府多次交涉,各方均做出一定让步,至1926年底各国最终承认<商标法>.中国<商标法>的颁行是中国与列强长达20余年的斗争和妥协的结果,其中也交织着列强各国之间的矛盾冲突.列强各国承认<商标法>,使中国政府对中外商人的商标进行保护有了法律依据,便于解决各国之间和中外之间的商标纠纷,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中外交涉、商标保护、1923年中华民国商标法

F760.5;K25(商品学)

2009-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5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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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7-5833

31-1112

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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