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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7-5833.2008.03.024

特定目的营业主体在商法上的地位——兼论商主体的规制原则

引用
特定目的营业主体尽管多采取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但其经营范围受到明显限制,且一般只为单宗交易或项目而存在,并在交易、项目完成后解散,不符合商法上的"持续性"检验标准.这种矛盾可以通过对商行为的分类或者为"持续性"检验标准设定例外来解决.将特定目的营业主体确认为一类新型商主体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特定目的营业主体、商主体的规制原则、持续性检验标准

D913.99(法学各部门)

2008-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4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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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

0257-5833

31-1112

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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