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5833.2008.01.012
论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之选择
国有企业概念未能表述企业法律形态,不能作为企业法主体概念.我国国有企业可表述为六类企业主体概念.即公共企业、公有公司、相对公有公司、公产合作社企业、公产参股公司、公产合作企业.这六种企业又统称公产企业,即由公有资产投资者全部或部分投资形成的、含有公有产权的、具有经营性特征的各种形式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公产企业概念比国有企业概念能更准确地表达这类企业的经济性质,更好地反映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更好地体现现代企业的内在规律,比国有企业概念更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法主体概念的要求.我国应整合现行国有企业法律法规,完善以公产企业为企业法主体概念的企业立法.
国有企业、企业法主体概念、公产企业
D922.291.91(中国法律)
湖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资助项目07D054
2008-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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