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权的两种形态及其法理意蕴--以授权性规范的表达方式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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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7-5833.2005.08.009

论行政权的两种形态及其法理意蕴--以授权性规范的表达方式为视角

引用
行政权并不是一种均质的权力类型.以授予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为视角,可以看到两种形态的行政权:通过"可以"一词授予的行政权具有权利的性质,通过"行使下列职权"这种表达方式授予的行政权具有义务的性质.两种形态的行政权的界分,可以解释政府的"经济人"与"执行者"两种角色.

权利性质的行政权、义务性质的行政权、"经济人"、"执行者"

DF3(行政法)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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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

0257-5833

31-1112

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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