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5833.2004.04.007
计算机信息犯罪研究
严格区分计算机信息犯罪的刑法学或犯罪学属性、狭义属性或广义属性,在非专指侵害计算机信息罪的场合,并无必要.从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的属性,以及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刑法的要求来看,有必要将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的犯罪客体的归属对象予以扩大.侵害他人计算机信息的犯罪行为更适合脱离盗窃罪而单列罪名"非法窃取、使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主观过程构成要件,应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必须认清构成该罪的"后果严重"是已然还是未然性的.
计算机信息犯罪、计算机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刑罚
DF37(行政法)
2004-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