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5833.2000.07.010
统一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及不足
@@格式合同(startdard form contract),又称标准合同,附合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方所接受,具有完整和定型化特点的合同。一般而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但只要稍加留意,我们就会发现,在商业交往中人们订立的合同有许多并非协商一致的产物(如加工承揽、银行、保险、交通运输、邮电通讯、自来水供用合同等),他们往往都是一方事先提供合同条款,则另一方只能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 it or leave it),并无讨价还价的余地。……
统一合同法、格式合同、规制、当事人、协商、交通运输、加工承揽、合同条款、标准合同、自来水、定型化、不特定、邮电、银行、通讯、商业、交往、保险
D923.6(中国法律)
2004-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