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大学刑法规制研究
近年来,一系列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被曝光,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是否应当单独增设罪名予以规制的争议.否定观点认为,对于冒名顶替上大学不应独立增设新罪名,只需通过对现行刑法解释即可有效规制,而且在今后伴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单独增设条文容易沦为僵尸条款.通过分析发现,现行刑法中任何一个罪名都不足以充分、全面评价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应当肯定单独增设罪名予以规制冒名顶替行为的合理性.因此,可以借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法,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以对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以及类似行为予以单独定罪量刑.
冒名顶替行为、刑法解释、独立入刑、象征性立法
本文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20年度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编号:2020CCLS005
2020-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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