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2020.2007.03.006
对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教育选择权合理性的论证
@@ 家庭教育选择权来源于自然权利--亲权,在现代社会其重要地位日益凸现.现代社会是权利话语的社会,义务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权利是权利和义务关系中的基石范畴,家庭教育选择权是国家必须保护的一项权利.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教育选择权、合理性、自然权利、现代社会、义务关系、权利话语、基石范畴、国家、地位、保护
G52(中国教育事业)
2007-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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